第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2号)
《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1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23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丽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最低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最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的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四)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动态管理;
(六)属地管理。
第四条 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业、统计、扶贫、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管理服务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