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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农村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村办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建设是农村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占或少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利用荒山瘠地,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按每千人一亩地规划建立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为群众处理骨灰、悼念先人提供方便,满足群众的丧葬要求。公益性墓地应按“四个一”要求建设,即一个大门、一条路、一个标志性建筑、一个界线(四边)。四边可以建砖石围墙,也可以栽种花椒树、冬青树、槐树等组成篱笆墙。每个墓穴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墓穴边要植树,墓碑要小要低,最大不得超过30厘米×40厘米。公益性墓地严禁埋葬遗体,不得对外经营和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土葬,骨灰安放应按照先后顺序,不准按家庭预留墓穴。新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店工业园区、西工区,原阳县的桥北新区,牧野区的电池产业园区要切实重视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建设,对因征地需要迁坟的农民,进行集中安置,以消除不稳定因素,为园区的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各县(市)及市殡仪馆对于农民(包括村改居的居民)和城市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员,亡故后火化继续实行最低收费政策。
  各项收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元,包括12个项目:火化费、捡灰费、接运尸体费、装袋服务费、尸体袋费、纸垫费、装卸尸体服务费、消毒费(含紫外线消毒费)、黑纱和哀乐使用费、小告别厅租用费、焚烧花圈纸扎费、停车费(500元不含骨灰盒及上述12个项目以外的服务收费)。
  上述人员中有领取抚恤金和享受丧葬补助待遇的,不再享受该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巩固平坟成果。全市各乡(镇)、村应将已平除的坟地划入责任田,恢复耕种,村委会及土地承包人要依据殡改法规,切实负起责任,禁止任何人在责任田里土葬。要利用清明节、收麦种秋、收秋种麦等适宜的时机组织全面检查,对恢复的坟头应组织平坟工作队统一强制平除。
  (五)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各县(市)、区殡葬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严肃查处偷埋乱葬、该火化不火化等违法行为,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行政许可的要求办事,进一步规范殡葬执法行为。严禁“以罚代化”和野蛮执法,杜绝以收取“保证金”代替火化等变相“以罚代化”行为。对于违反规定土葬的遗体,严禁在坟地浇油焚烧,应按规定予以装袋运到殡仪馆火化。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对于发生的“以罚代化”和野蛮执法行为,要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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