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临沧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信息产业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档案局、文化局及临沧日报社、临沧电视台、临沧市广播电台承担相应的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由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也要相应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落实人员,尽快开展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培训。在
《条例》实施前后,系统地对有关人员进行政府信息清理、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落实工作经费。从2008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为电子政务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保证经费投入,统一安排建设。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信息产业办要会同市监察局、市国家保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建立监督、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2008年起,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项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市、县(区)行政监察部门、政府信息产业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对不按照
《条例》办事的严重行为要进行问责,并将其写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予以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2008年3月10日前,各县(区)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信息产业办。市直各部门报送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联系人:张大远,联系电话:2143206,邮箱:DY388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