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2008年5月1日起全面、正确、有效地施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7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
《条例》施行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密切政群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认真施行
《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各县(区)、各部门务必深刻领会
《条例》施行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市、县(区)行政学校、人事部门要把
《条例》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使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
《条例》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对施行
《条例》重大意义的认识。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也要加大
《条例》的宣传力度,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