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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其他部门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教育引导、依法规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与查处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者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教育、引导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的,经营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取缔。
  (三)加强部门协调,严格依法行政。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许可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许可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的,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四)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追究执法人员和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市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宣传,提高法制意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食品卫生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交易、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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