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明确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职责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认真抓好无证照经营的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生产和消费安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各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