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善物价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8]7号)
2007年以来,在全市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的同时,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物价总水平呈现不断上涨的势头。2007年1-11月份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4.4%,同比上涨3.7个百分点,已突破2007年省政府确定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上涨幅度在3%以内”的价格调控目标。居民消费价格的上涨,特别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油、肉、液化气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上涨,加重了群众生活负担,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当前,这些商品价格仍在波动,市场价格上涨已成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强化民生价格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社会安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方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把抑制居民消费价格过快上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工作的中心任务,认真贯彻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努力做好各项价格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测,建立健全粮、油、猪肉、蔬菜、禽蛋等重要农副产品价格的监测报告制度,并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扩大价格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对价格异常波动,要认真研究应对的具体意见,并报送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平抑市场价格。
三、稳定市场,保障供应。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扶持油料、奶业、蔬菜等发展的政策措施,抓好农业生产,组织好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等主要食品的供应,切实做好不断档,不脱销,不因食品、副食品供应问题引起社会不稳定。
四、严格控制政府调价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各项措施,即: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尿素、磷肥等化肥价格也要保持稳定,确应成本上升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近期,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政策性调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