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创建“保险村”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文[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现将《开展创建“保险村”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开展创建“保险村”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有关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要求,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通融和社会管理功能,发挥保险公司帮助农民增强应对意外伤害能力和推动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主义保障体系建设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现就开展创建“保险村”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创建“保险村”活动的必要性
我市有414万农村人口,他们对养老、医疗及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等全面保障的需求与日俱增。但是,由于城乡二元化的经济结构,尚有许多农民没有进入社会保险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有效解决了农民无钱治大病以及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问题,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家庭的意外事故和养老问题。开展创建“保险村”活动,旨在为农民提供优惠的保险政策、良好的保障计划和优质的保险服务,完善农村保障体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造福农民。开展创建“保险村”活动有利于促进我市农村和农民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升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有利于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培养农民良好的投资理财习惯,繁荣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有利于推动农村消费结构升级,促进我市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指导思想
创建“保险村”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加快农村保险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通过开展创建“保险村”活动,提高广大农村群众保险意识,为农村群众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险保障,帮助他们解除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残无所助、因病因残返贫致贫等后顾之忧,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村群众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和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