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渔民解困住房的管理。用于安置困难渔民所建的经济适用房(含渔民新村)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居住,不得出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减除政府对困难渔民购房补助款后,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房,但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用于安置困难渔民的廉租住房,如承租人已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实物配租;将所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也应当停止实物配租。各地应与困难渔民住户签订购(租)房合同,明确责、权、利条款和有关管理要求。
(六)引导渔民融入地方、融入社会。各地要以解决渔民住房工作为契机,因势利导,引导渔民上岸定居、转移就业,使之融入地方、融入社会。渔民定居安置后,各地要按照村(居)委会设置的有关规定,对人数较多符合单独设置村居委会的,可单独设立渔民村居委会;人数较少的,应纳入就近的村居委会管辖。原则上鼓励各地建立混合型的村居架构,使体制进一步融入当地,管理进一步融入社会。此外,要加强渔民村(居)社会功能建设,配套好文化、体育、社会管理等各项功能,指导帮助渔民村居开展创建文明村、卫生村、生态村和平安和谐村居等建设,为渔民村居创造和谐的居住环境。
在解决好渔民住房困难问题的同时,各地要按照《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解决渔民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子女就学、转移就业等问题的力度,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渔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部分坚持从事渔业生产的,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对渔农的柴油补助、渔机具补助、减免税费等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减轻渔民负担。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渔民住房解困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解决渔民住房困难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层层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