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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渔民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渔民新村建设选址,应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利防洪规划。经济适用房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无房户渔民和人均居住面积12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渔民选购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应按建筑成本价(不含地价)供其选购,超出的面积部分也应给予价格优惠,具体由当地研究确定。对暂无能力购房的渔民,政府要提供廉租住房,通过租金上的优惠,保证渔民住得上、租得起,租金标准暂定为不超过1元/平方米,具体由当地确定。

  属搬迁安置的,渔民享受拆迁安置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后,原住宅必须由当地镇(街)收回,防止出现搬新留旧。

  (二)保障渔民解困房的用地供给。用于解决渔民住房困难而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含渔民新村)、廉租住房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有效利用土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积极盘活、整合各类建设用地,保障渔民解困房用地供给。对渔民解困房建设项目用地,各地应予以优先安排,属国有建设用地的,应以划拨方式提供;属其它用地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等相关用地手续。结合旧村居改造盘活利用土地的,按《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佛府办〔2007〕414号)精神,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渔民新村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出让金问题,各地应比照佛府办〔2007〕414号文件规定办理,凡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等,属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通过财政专项补助方式,反哺用于补助渔民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渔民社会保障支出。

  (三)开辟建设渔民住房的绿色通道。解决渔民住房困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为渔民住房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建设进程。渔民新村建设涉及的规划编制、立项、用地保障、建筑报建、招投标、工程监督验收、核发产权证书等各个环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渔民新村建设各环节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最低标准收取,并可给予财政的专项转移,用于反哺补助渔民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对社会中介的服务性收费,各地应加强协调引导,争取给予优惠支持。

  (四)加大渔民住房解困工作财政帮扶力度。加快渔民住房解困工作,需要各级财力的充分保障。解决渔民住房困难而兴建经济适用房(含渔民新村)、廉租住房,由区、镇(街)二级负责,所需的资金由区、镇(街)统筹解决。对渔民居住集中和经济薄弱的三水区大塘镇,市政府给予500万元的专项建设补助。对困难渔民购置经济适用房(含渔民新村)的,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购房补助。其中,市财政对高明、三水区渔民无房户每户给予3万元的补助;人均居住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每户给予1.5万元的补助;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补助。高明、三水区要按1:1或以上的比例配套补助资金。禅城、南海、顺德区渔民的购房补助资金由区、镇(街)统筹解决,补助标准为:无房户每户补助不低于6万元;人均居住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每户补助不低于3万元;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每户补助不低于2万元,具体分担比例由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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