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渔民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佛府[2008]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2004年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实施意见》(佛办发〔2004〕52号),解决渔民饮水、医疗、低保、子女教育、转移就业、住房等困难问题,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市渔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还未得到彻底解决,特别是住房困难问题还很突出,需加大力度解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解决渔民住房困难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渔民谋生手段单一,随着江河渔业资源不断枯竭,渔民生产效益每况愈下,家庭经济基础日益薄弱,已成为我市的困难群体。据统计,目前,全市仍然有750多户渔民没有住房,有260多户渔民人均居住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给予帮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之早日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解决渔民实际困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富裕和谐佛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村镇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解决渔民住房困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实实在在解决好渔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加大力度,加快推进解决渔民住房困难工作
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解决渔民住房困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各级政府要加大力度,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争取用1至3年的时间,解决好渔民的住房问题,让渔民居有其所、安居乐业。
(一)统筹规划解决渔民住房。各地要把渔民住房解困工作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规划。渔民相对集中、人数较多的镇(街),应通过集中规划建设渔民新村,解决渔民住房困难;渔民相对分散、人数较少的镇(街),应统筹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予以保障。2008年,解决无房户水上渔民的住房问题;2009年,解决已上岸定居,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渔民困难户住房问题;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不符合水利防洪规划、居住于主干河堤外滩区渔民的整体搬迁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