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按照“保证规模、就近入园”的原则,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通过新办、撤并、联办,逐步消除无独立建筑基地、无户外活动场地、混合班教学的托幼园所,按照省、市一级幼儿园标准新建扩建幼儿园。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规划和安排公益性用地保障公办托幼园所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优先举办托幼园所,依据城乡规划按照相关标准同步配套托幼园所。
(三)积极发展幼儿早期教育。鼓励省、市一级幼儿园向
0-3岁早期教育延伸,依托社区创建一批示范性托儿所和早教中心。积极利用社区托幼园所和社区活动中心等资源,开展游戏小组、家庭教育咨询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早期教育活动,对3岁前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对家长及看护人员进行早期家庭教育指导,营造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社区环境和氛围,促进0-3岁幼儿早期教育与3-6岁幼儿教育协调发展。
(四)深化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落实托幼园所独立法人地位,促进托幼园所自主管理、自我完善,增强办园活力,提高办园效益。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保证体制改革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要按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源移交教育部门统筹管理。积极探索股份制办园、优质幼儿园连锁办园、集团化运作办园模式,促进民办学前教育的快速发展。
(五)依法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明确举办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设置标准、审批或登记注册及行政处罚程序,对已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定期复核审验,加强对托幼园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和联合执法机制。对符合或接近当地基本办园(所)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限期补办办园许可证;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经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
(六)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托幼园所的收费管理,完善托幼园所的收费管理办法,统一收费项目,使用规定的票据,健全托幼园所收费备案公示制度。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对不同等级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体系。进一步规范对托幼园所的收费管理行为,任何单位(包括托幼园所主办单位、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向托幼园所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对以各种名义克扣、挪用托幼园所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