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培训考核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人员,指导、监督和检查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学前教育发展经费,制定并完善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监督公办幼儿园的收支执行情况。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托幼园所收费管理办法,按照分工管理权限,具体审核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规划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托幼园所的布局和规模,组织编制托幼园所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学前教育用地布局。
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各级学前教育机构的设施建设标准,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中,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托幼园所;制定小区配套托幼园所的建设审批、验收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小区配套托幼园所的建设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学前教育发展所需用地,重点安排公办托幼园所用地,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城乡配套托幼园所教育用地性质不变。
民政部门负责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对符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民办托幼园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以及在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托幼园所为教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负责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核定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员工编制。
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幼儿教师聘任管理办法,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实施征管范围内相关托幼园所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保障托幼园所享受一视同仁的税收政策。
妇联组织负责指导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建立家长培训制度,加大家庭教育力度。
三、统筹规划,强化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一)做好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坚持市级领导,区级负责,以镇为主,做好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区政府办好公办示范性幼儿园,镇政府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村(居)委会办好集体幼儿园,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学前教育,构建0-6岁儿童保育和教育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镇(街)要根据村(居)和人口分布情况做好全镇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调整,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学前教育的发展,以满足幼儿入园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