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节能降耗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一是依法行政,加强能源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节约能源法》、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能效标识管理办法》、《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以及《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节能行政执法监察力度,加强节能监测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重点用能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规范和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产生、利用、消耗报告制度,督促用能单位采取措施节能增效,依法淘汰能耗高的用能产品、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二是推行能效标识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能信息传播等新的能源管理机制,抓好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发展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三是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规划和重点行业能耗定额,完善节能基础工作。四是推动企业开展TOC管理,为实现节能降耗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计量体系认证及有效的计量管理和计量标准管理程序,使企业在生产上用数字化实现节能降耗。
(五)落实国家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一是加强对冶金、电力、煤炭、建材、印染等废弃物产生量大、污染重的重点企业的管理,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降低废弃物最终处置量。二是健全完善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报表制度,定期分析和通报全市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三是积极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调动企业积极性。继续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工作,积极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引导企业探索利用粉煤灰、陶瓷废料等开发生产新型建筑材料,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四是进一步加强对已认定综合利用企业的管理。对已认定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认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废渣掺量达30%以上等有关政策要求,确保国家政策落到实处,防止企业骗取税收优惠。
(六)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应用和推广,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争取政策支持。一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循环经济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推广应用先进、成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开展原材料、水等载能体的节约和替代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二是加大以循环经济为主要内容的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从体制、政策、机制、投入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旅游业和服务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不断增强高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能力。三是充分利用国家政策,争取资金支持。为做好资源节约和污染治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利用国债资金组织实施一批环保、节能、节水、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现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项目。全市各部门应通力合作,积极组织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及筛选工作,帮助企业争取获得国家资金支持,争取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加快我市传统工业的振兴步伐。
(七)抓好循环经济试点的实施,促进循环经济全面发展。一是要组织好国家、省、市循环经济试点建设工作。南海区三个单位已被列入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禅城区的联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小西湾固体废物处理中心和顺德区的顺德工业园区C区、沃德森木业有限公司等以及各区条件成熟的企业也要开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工作。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此项工作,并帮助组织实施。二是通过试点运行,总结经验,促进各重点企业、重点领域、行政区域提出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提出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和企业改造以及行政区域发展的基本思路,制定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树立循环经济的先进典型,为加快推动循环经济全面发展提供示范和借鉴。三是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企业申报国家、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争取国家、省的优惠政策支持。
附件1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节约型社会试点城市建设,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我市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重要意义。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加,能源供应压力不断增大,煤、电、油、运紧张已成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较大瓶颈和隐忧。加强节能工作,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增长对资源供给压力的重要措施;加强节能工作,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是最大程度降低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减轻环境污染,提高我市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加强节能工作,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是保障我市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能工作作为长远的战略任务,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节能工作不断想纵深发展,确保“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建设节约型社会试点城市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为根本,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措施,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和全社会参与节能的积极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每万元GDP能耗下降到0.76吨标准煤,“十一五”期末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年均下降4.5%;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达到21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我市经济社会相适应的节能体系,形成以市场为主体的节能新机制。
二、积极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快实施《佛山市新型工业化发展“十一五”规划》,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严格控制新上高耗能项目,制定能源使用效率的强制性指标,实行严格的能耗准入管理。对于能耗大的重化工业,要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及技术的推广使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新建的重化工业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立健全产业退出机制,按市场化原则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率的产业。逐步建立能耗总量控制制度,将能耗指标具体分解到三大产业的各个行业,对能耗超标的行业或行政区域实行限批,调剂出能耗指标。
(二)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物流、金融、会展、旅游、文化、传媒、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同发展。
(三)建立能源梯级利用体系。以项目和产业集群(专业镇)为载体,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加快建立循环经济生态型工业园区,大力发展产业集群(专业镇),按生态产业链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改造,建立起能源梯级利用、综合规划的循环经济体系。
在存量方面,运用节能技术、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陶瓷、水泥、有色金属加工、纺织印染、化工、塑料、电力等产业,坚决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依法关闭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快对电力、建材、化工、造纸、纺织印染等行业的结构调整。
在增量方面,通过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条件等措施,调高投资项目进入门槛,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按照构造产业链和与经济、资源、生态、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要求策划、引进项目,大力发展节约型、生态型产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产业的发展。
(四)优化能源结构。统筹规划电源电网建设,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积极拓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全面实施“上大压小”工程,加快小火电机组淘汰、关停步伐。积极开拓天然气利用市场。加快推广使用大容量、低能耗发电机组,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
三、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
(一)推进工业重点领域的节能降耗。针对我市传统产业耗能大的特点,切实抓好电力、陶瓷及其他建材、金属材料加工与制品、纺织印染、造纸、塑料、机械装备、化工等工业领域的节能降耗,实施分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在企业中推广应用一批实用性、针对性强的节电、节煤、节油等技术,优化生产工艺,挖掘设备潜能,提高设备生产效率。组织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冷)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大力挖掘管理节能,重点关注和指导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对耗能大户制定用能指标,层层量化分解,严格考核。“十一五”期间,我市列入“双千节能行动”的216家重点能耗企业要实现节能140万吨以上标准煤,其他企业也要按照节能20%的要求来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二)推进交通运输节能。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推动交通节能科技进步。发展集装箱运输;推进运输企业集约化经营,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运输效率;建立便捷、快速的公交运输系统;鼓励以公共交通作为出行的主要方式,支持大运量、快速度的公共交通优先发展。鼓励发展节约型的运输生产方式和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充分发挥内河航运具有运量大、耗能少、污染轻、占地少、成本低等其他运输方式无法相比的优势,加大内河航运的政策扶持。通过合理利用行政资源及费税杠杆作用,积极引导“宜水”货物弃陆走水,营造航运业良好发展环境,助推航运企业集约化经营和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运输效率,从而进一步实现交通节能。
(三)推行建筑节能措施。鼓励及推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要严格实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中心组团范围内力争实施节能65%的目标;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系统采用风机水泵变频调速技术;加快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利用;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以粘土为原料的粘土建筑制品;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推进既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广泛推广应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
(四)引导服务业和民用节能。实施能效标准和标识,规范节能产品市场;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等,降低待机能耗;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推行公共场所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的标准。各级机关要按照《关于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的通知》(佛办发〔2005〕69号)要求,带头做好表率,发挥示范作用。
四、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一)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将节能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大力促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结合节能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开发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梯级利用和综合优化技术、重大机电产品节能降耗技术等节能技术。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研发制造节能、节水、节材、低耗、环保型装备,研发应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技术工艺。
(二)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组织实施能源系统优化、冷热电三联供、炉窑改造、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鼓励推广节能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同时,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及时跟踪了解本行业节能信息,做好行业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加强节能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国际节能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地区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引导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推进节能监管法制化、规范化
(一)落实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切实抓好《
节约能源法》、《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抓紧研究制订和完善重点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指导意见,抓紧落实建筑业能耗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加快建立和应用节能标准工作体系。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终端用能设备和建筑上的应用,培育、提升全社会节能意识。
(二)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国家发改委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后,应根据办法的具体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统计部门要建立并完善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发改、经贸、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经贸部门要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我市能源消耗监测预警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我市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四)健全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五)促进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能量平衡分析和能源统计、审计以及诊断等能源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节能责任制,将节能降耗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督促、推动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企业完成节能目标,切实抓好我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
(六)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目录制订强制淘汰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并督促各区严格执行。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建立节能举报制度,提高市民群众参与节能的积极性。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相关的检测机构开展对用能设备能源利用效率测试或电平衡测试。加强节能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起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节能监督执法队伍,
六、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组织制订相应节能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和节能工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节能规划和指导方面的作用。
(二)加大对节能工作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各级财政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产品、设备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对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市有关部门要争取国家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给予减免优惠。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电、油、气等能源价格的传导和联动机制。物价部门要按照鼓励低能耗、约束高能耗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研究制订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利用价格机制约束能源消耗。鼓励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与企业(用户)合作研制节能设备、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以及通过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节能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用户)的节能降耗工作。做好资源综合项目的审查上报工作,使企业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四)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力法,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一)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和有关工作机构,落实责任、人员、经费,加强节能工作管理、监督,大力推进节能工作。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的节能工作,市经贸局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统筹推进,确保全市节能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节能评价考核工作,逐级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主要能耗指标。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要将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及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各区政府要与当地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逐级抓好落实。各区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的重要考核指标,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凡是未能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加强宣传制育,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节能工作。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增强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提高全社会资源意识、节约意识和忧患意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现代生态价值观和正确的消费观,增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自觉性和参与环境资源管理的积极性,真正把节约资源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广泛深入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每年度的节能宣传周主题,多层次多渠道普及生活节约常识、循环经济知识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法律法规,将节约型社会的理念和知识纳入中小学基础教育内容。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营造关注资源、重视资源、节约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3: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陶瓷产业
调整提升工作的通知
为优化我市工业产业结构,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快推进我市陶瓷产业调整提升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升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贯彻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扶优扶强的方针,做好对污染重、能耗高、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陶瓷企业的治理、搬迁和关闭等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大力推动陶瓷企业开展“佛山OEM”工作,积极发展陶瓷服务业、会展经济和总部经济,通过“扶持壮大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转移淘汰一批”,不断推进我市陶瓷产业的转型升级。
二、调整提升的原则
按照“先治理,后规范,强化执法”的原则,对污染重、能耗高、安全生产和环保不达标的陶瓷生产企业采取治理、搬迁、关闭等措施,实现优化调整目标。严格实施环境保护,对经限期治理后安全生产、环保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关闭。鼓励、支持一批有知名品牌、节能环保、技术创新有优势的企业壮大发展。
三、调整提升的目标任务
(一)调整提升的区域。全市范围内的陶瓷生产企业,调整的重点区域是“2+5”城市组团。
(二)调整提升的目标。争取用3年时间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三年根本转变”的目标,降低陶瓷生产企业的密度和污染容量,腾出发展空间,还市民群众一个“青山、绿地、碧水、蓝天”的优美环境。
(三)调整提升的任务。全市陶瓷生产企业分为四类进行调整提升:一类是鼓励做强做大做优的,此类企业应达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管理要求,能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达到较好水平;二类是在2008年底前能完成整改,并达到环保、规划、国土等有关要求的;三类是与目前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不相适应的,应实行异地搬迁或就地转产;四类是环保严重超标、经限期治理后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由所在地政府于2008年底前依法实施关闭。
四、调整提升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专项检查整治。针对当前我市部分陶瓷生产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迅速开展一系列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1、环保指标专项检查。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或省的排放标准,重点检查陶瓷生产企业二氧化硫和粉尘的排放情况,不达标的要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由属地区政府下达关闭决定。
2、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由安监部门牵头,联合质监、环保、公用事业、建设、行政执法、消防等相关部门,对现有水煤气发生炉开展大检查,对未经批准违规上马的水煤气工程,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对虽经批准但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水煤气工程,依法停止运行并进行整治,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3、税收工作专项检查。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稽查工作,监督陶瓷生产企业依法纳税。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陶瓷企业前两年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对陶瓷生产企业开展税法宣传教育,规范税收管理,对偷逃税收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查处。
4、交通运输秩序专项检查。由交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公路、公用事业、城管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共同整顿交通运输秩序,严禁运输车辆超载滥载,要求陶瓷原料运送车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
(二)区别情况,分别处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建(包括扩建)一般性陶瓷生产企业,也不鼓励陶瓷企业在市内搬迁转移。现有的陶瓷生产企业除保留上述一、二类企业,进一步改造提升或发展总部经济外,要支持陶瓷企业到原材料丰富、能源充足、市场广阔的地区去发展陶瓷制造业。对于第三、四类需要搬迁或关停的企业,要妥善处理好土地、资产、员工的安排、新的产业引进等问题。具体问题的处理,可参照《佛山市推进旧厂房改造的指导意见》。陶瓷生产企业搬迁和关闭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佛山市陶瓷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协调与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