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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12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1月10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

  二00八年二月二日

  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积极扶持名牌产品发展,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参照《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确认的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和经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获得“嘉峪关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
  第三条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嘉峪关名牌产品”的组织、申报、评选和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甘肃名牌产品”和“嘉峪关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除享受《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中规定的表彰奖励外,并享受嘉峪关市政府的表彰奖励。具体为:
  (一)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60万元;
  (三)对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嘉峪关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 嘉峪关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程度、出口创汇水平、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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