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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8〕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8年,是深刻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开局之年,全县消防安全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统筹城乡、促进和谐为着力点,认真落实国务院15号文件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积极构建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努力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全力消除火灾隐患,积极开展消防宣传,狠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推进公安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执法水平、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确保火灾形势稳定,杜绝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做好2008年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积极构建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要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实调整和成立相应的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行政首长为本单位、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和“条块结合”的原则,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同县政府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扎实开展工作,完成消防安全目标任务。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积极构建消防安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努力构建“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以法人代表为中心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逐级岗位责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贯穿于单位经营、销售、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五同”,即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奖惩。在今后工作中,对该管不管,管之不严,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及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大力提高社会防控火灾综合能力
  (一)大力推进社区、农村消防工作。大力推动社区和农村警务室同步配套建设消防室,依托社区治安岗亭和物业服务单位设立消防执勤点,成立由民警牵头,村、居委会成员、治安协勤、治安积极分子组成的义务巡逻队,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活动,建立完善发现、反映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社区居委会和警务室民警加强对出租房屋及其它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服务和管理。加强新农村建设消防试点工作,强化五户以上村民大院的管理,适时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二)大力抓好城乡消防设施配套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59号)和县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彭水府发〔2006〕50号),今年城区还应安装10个市政消火栓,有条件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应修建1-2个消防水池和安装2个以上消火栓;连湖镇、普子镇、鹿角镇、龙射镇应完成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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