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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11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修改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持有本市城市户口,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市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城市居民医疗保险费按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办法筹集,具体为:
  (一)城市居民统筹标准为15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8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二)中央、省属院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统筹标准为10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中央所属院校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医疗费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属院校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三)市属院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统筹标准为12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四)中、小学生统筹标准为12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五)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交费部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
  (六)大、中专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提供资料报市民政局审核认定后,市财政局和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条 城市居民医疗保险金按年缴纳,每年的第四季度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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