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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同时,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全社会和广大群众中宣传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产品的性能、特点、正确燃放方法和安全知识,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提高全社会群防群治的自觉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三、认真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经公安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在许可证事项中,必须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装载的烟花爆竹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其车厢内不得载人;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燃放。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防火区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五、密切协作,全面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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