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全面落实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按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烟花爆竹的生产行政许可由市安监局初审报省安监局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分为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持该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由市安监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审查发放,有效期限为2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市安监局审查发放,接受省安监局监督指导,有效期最长为1年(按市安监局制定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合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烟花爆竹经营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布点,总的要求是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经营企业数量不增,规模不扩。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市安监局按照布点原则合理布设。文殊、新城、峪泉三镇暂时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严禁设立烟花爆竹“一条街”;国道、市区道路等人员、车辆密集的主要公路干线、城市的集贸市场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禁止个体商户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三)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据有关规定,我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实行风险抵押金存储制度,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烟花爆竹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我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为30万元,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所存储的风险抵押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收缴,在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风险抵押金产生的利息,由市安监部门用于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活动组织及应急救援实施等工作。
(四)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实行专车即时配送,最大限度地减少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的存放量;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三同时”安全许可审批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批发经营活动;必须从合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从合法批发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进货,不得销售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场所临时存放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标准箱,超过5标准箱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存放场所,并依法进行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