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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2008年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一)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储存重要物资仓库100米区域内;
  (二)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和文物保护单位、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等场所周围50米范围内;
  (三)商场、集贸市场和主次干道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建筑物楼道内等有人员生产、生活的相对密闭空间以及烟花爆竹产品说明书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五)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输变电设施和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经过公安部门批准。
  六、安监、公安、工商、交通、质监、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
  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协助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地点进行销售,擅自在街道两侧或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的,由城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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