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新政文[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加强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保障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有效落实,切实控制开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根据《
水土保持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原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513号)、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等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山丘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水流失重点防治区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二、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水土保持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其水土保持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市、县(市、区)立项的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