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农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
(市农委 2008年1月)

  为加快本市山区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解决本市山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生产生活面临的困难和危险,改善落后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搬迁范围和时限搬迁范围

  为本市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和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涉及7个山区区县59个乡镇、283个行政村,共8557户20972人,利用5年(2008年-2012年)时间完成搬迁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要求,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政策引导,扎实推进,有效解决关系山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搬迁农民的生计问题。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山区发展及农民搬迁是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涉及农民建房、就业、子女入学等切身利益,还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土地和林业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依规,做到政策公开透明,做好宣传动员,杜绝强制搬迁现象发生,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坚持政策引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制定工作指导意见和搬迁政策,区县政府作为工作主体,负责对本地区搬迁工程的组织实施。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以整体搬迁或部分迁建为主,可结合原有土地承包关系就近安置,同时鼓励结合区县功能定位,积极引导人口外迁并向新城和小城镇转移;对采取自由搬迁方式的,重点支持投靠子女或有稳定收入并已在城镇购房的人群,同时鼓励创新搬迁形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