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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京政发[200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取消有关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承担国家下放本市的行政审批项目21项,其中新增3项,纳入本市现有项目管理18项;与国家规定同步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项,其中改变实施部门2项,合并同类事项6项;修改3个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现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确保工作连续性;对国家下放纳入本市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新增以及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工作流程,规范管理制度;部门之间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交接工作,确保相关工作的无缝隙衔接。同时,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本部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
  附件:1.北京市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国家下放北京市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北京市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北京市修改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情况目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0项)


┌────┬──────┬────────────┬─────────────┬────────┐
│部 门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 注   │
├────┼──────┼────────────┼─────────────┼────────┤
│    │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 │本市“边境管理区│
│市公安局│  1    │            │边防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通行证核发”项目│
│    │      │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下的其他通行证核│
│    │      │            │182号)          │        │
│    │      │            │             │发继续执行   │
├────┼──────┼────────────┼─────────────┼────────┤
│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 │        │
│市国土局│  2    │            │             │        │
│    │      │确认          │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        │
│市人口 │  3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        │
│计生委 │      │            │             │        │
│    │      │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        │
│    │  4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        │
│    │      │            │令[1993]第6号)      │        │
│    ├──────┼────────────┼─────────────┼────────┤
│    │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        │
│    │  5    │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 │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 │        │
│    │      │控装置的审批      │第362号)         │        │
│市地税局│      │            │             │        │
│    ├──────┼────────────┼─────────────┼────────┤
│    │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 │             │        │
│    │      │批”项目下的(1)拆本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本市“对发票使用│
│    │      │用发票审批;(2)使用计算 │             │和管理的审批”项│
│    │  6    │            │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目下的其他项目继│
│    │      │机开具发票审批;(3)跨规 │令[1993]第6号)      │        │
│    │      │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             │续执行     │
│    │      │运输空白发票审批    │             │        │
├────┼──────┼────────────┼─────────────┼────────┤
│市质量技│  7    │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
│术监督局│      │证能力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470号)     │        │
├────┼──────┼────────────┼─────────────┼────────┤
│    │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        │
│    │  8    │            │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        │
│    │      │审批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市文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        │
│    │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 │             │        │
│    │  9    │            │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        │
│    │      │审批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安全生│  10   │器专业生产企业审查和定 │             │        │
│产监督局│      │            │(国务院令第344号)     │        │
│    │      │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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