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管理权限划分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服务海洋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管理权限划分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管理权限。除按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外,以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省政府规定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三)填海50公顷以下(不含50公顷),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不含100公顷)的围填海工程;
(四)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五)属于跨市(设区的市,下同)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管理权限。除由国家、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外,以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