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治方式和救治定点医院
(一)救治方式:民政、公安、医疗急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凡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直接送定点医院先行救治,确保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不得无故拒绝救治。
(二)定点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定点救治医院;酒钢医院为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定点救治医院。
四、救治费用标准、经费来源及结算
(一)救治费用标准: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应提供基本医疗救治,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审批(特殊病情需要紧急抢救的除外)。
(二)救治经费来源:按照
财政部《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规定,由市财政局按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按季度拨付救治经费。对不属于救助对象,但属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可通过上述渠道解决。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拨付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三)经费结算:按照《嘉峪关市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和“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由市救助管理站按季度填报《流浪乞讨病人医疗费用审批表》,经市民政局、卫生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由市财政局按季度拨付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向定点医院支付。
五、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建立长效救治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负责甄别和确认入院患者身份是否属于流浪乞讨病人;定期结算医疗费用;帮助流浪乞讨病人离院并妥善安置。
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病情诊断甄别和施救。加强对救助医疗费的监管,指导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合理治疗。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流浪乞讨病人医疗经费,按有关规定将医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