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154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及市城区办、郊区办《嘉峪关市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嘉峪关市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根据国家
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和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民福字〔2006〕5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市救助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一直是我市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难点。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社会弱势群体、保障公民个人生命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助工作。
二、救治对象和范围
救治对象为流浪乞讨病人。所称流浪乞讨病人是指符合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并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流浪精神病人。
救治范围: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流浪乞讨病人、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发生危及生命疾病的社会弃婴及流浪乞讨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