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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通知

  (二)督促整改
  1、[跟踪督导]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单位的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2、[提请政府督办]下列单位或者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确无能力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协调解决:
  (1)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码头、地铁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2)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或者场所;
  (3)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必须拆迁的单位或者场所;
  (4)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和场所。
  3、[提请上级政府协调解决]对经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4、[延期审批]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5、[复查]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6、[处罚]经复查,逾期未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7、[停产停业审批]责令单位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8、[强制执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及其责任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销案
  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确认整改消除,或者经专家论证认为已经消除的,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案。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予以摘牌。
  六、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制度。
  (一)实行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的对象:
  1、发现火灾隐患后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场所;
  2、需认定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
  3、政府拟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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