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经讨论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一)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政府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及时组织召开挂牌督办分析会,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期限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决定,填写《嘉峪关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制作“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悬挂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醒目位置。
(四)对已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由市政府予以撤牌,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在《嘉峪关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上注销。
五、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制度。
(一)判定和立案
1、[定义]凡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
(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2、[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3、[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4、[立案]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地方公安消防部门。
5、[报告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