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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通知
(嘉政办发[2007]155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嘉峪关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嘉峪关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促使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走向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火灾隐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均有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火灾隐患整改应落实下列责任制:
  (一)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对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责任。
  (四)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对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五)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应与本系统、本行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订隐患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六)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停产或停业的请示事项,市政府在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批复,并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停产或停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七)市直各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辖区内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市政府按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三、火灾隐患公示制度。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和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公示,每季度公示不少于一次。公示由公安消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媒体应为火灾隐患公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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