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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8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8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浙政发〔2008〕1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2008年的粮食生产要按照“强化责任、稳定面积,加大投入、保障收益,依靠科技、提高单产,创新机制、增强活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确保全年播种面积2150万亩、总产量800万吨以上,力争播种面积2250万亩、总产量850万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种粮直接补贴力度

  实行早稻普惠制补贴,省财政对早稻种植者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提高种粮大户直补标准,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按照“确定基数、指标控制、分级落实”的原则,省里将2008年度补助资金指标下达至市、县(市、区),由县(市、区)通过农资综合直补“一卡通”等形式发放给种粮农户。

  二、继续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适当提高订单储备粮收购价外补贴标准

  继续执行国家出台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不低于75元、中晚籼稻不低于76元、粳稻不低于79元。各级地方储备轮换所需的稻谷,省内收购部分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签订“订单”,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适当提高储备粮收购价外补贴标准,其中省委托金华、衢州两市收购的储备粮价外补贴提高到每50公斤9元,其他地区提高到每50公斤7元。收储企业须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享受价外补贴政策农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等清册。继续实行“订单粮食”预购定金政策。

  三、提高水稻良种补贴标准

  对种植省定水稻主导品种的农户,省财政给予的良种补贴提高到每亩10元。各县(市、区)水稻补贴品种采取“择优上报、由省核定”的办法确定,并按照“确定基数、指标控制、分级落实”的原则,将2008年度省补贴资金指标下达至市、县(市、区),由市、县(市、区)根据农户购种与实际种植面积相挂钩的办法,将补贴资金落实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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