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10的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7204.4900.20的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7602.0000.10的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的拆解和利用过程中拆解程度的控制标准如下:
(1)废电机类:铜、铝、铁、轴承分离(大电机还要将转轴与矽钢片分离)。
(2)变压器类:铜、铝、矽钢片、铁壳、废弃物分离(木、纸、瓷瓶)。
(3)废电器类:各配件分离、各配件中拆解分离有色金属及可利用的开关、轴承、风扇等物品。
(4)机械类:提取各种含有色金属机件进行拆解分类。
(5)废电线电缆:铜、铝与塑胶塑料分离。
(6)水箱类:铁与铜、铝散热片分离。
(7)其他:各类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可利用金属和不可利用废弃物拆解分离。
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活动须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的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充分的加工利用。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对本企业不能最终再利用的残余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不能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具有无害化利用或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第十六条 从事拆解、利用进口固体废物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经营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利用或者处置的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的情况,并应当自首次实际进口固体废物之日起,定期向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利用状况。经营记录簿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进口固体废物的代理进口单位、代理报关机构、代理运输者等其他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所代理的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资料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 从事拆解、利用进口固体废物活动的企业应当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无监测能力的可委托当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监测;监测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