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限制类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2008〕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限制类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限制类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限制类进口废物环境管理,防止拆解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根据《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
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类进口废物,是指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进口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限制类进口废物的进口、拆解和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限制类进口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负责限制类进口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有关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各级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贸易部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贸易部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司法机关,检举违反限制类进口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拆解利用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六条 进口列入限制类进口废物的,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