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关于设立镇江市环境保护奖的意见
(镇政办发〔2008〕2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表彰在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环保优先、建设生态镇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营造环境保护争先创优的工作格局和良好的社会氛围,市政府决定设立镇江市环境保护奖,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大力弘扬环保正义,树立保护环境的先进典型,通过表彰环保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集体和个人,激励全市各级各部门更加积极地投入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动员全社会努力形成爱护生态、崇尚自然、绿色消费的社会风尚,合力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态城市环境,共同建设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
二、奖项设立
1.“特别奖”:设1名。评选对象: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芙蓉奖”:设10名。评选对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白鹭奖”:设100名。评选对象:镇江居民或在镇江工作的外埠人士、外籍人士。
三、申报条件
1.“特别奖”
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制定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污染减排、环境整治等重大项目的实施,有效领导和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改善城市环境工作,环保各项工作均取得重大进展,地区环境质量实现明显提升。
2.“芙蓉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政府部署要求,严格履行分工职责,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在某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环境保护,推出具体特色性、创新性的举措,有效动员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保工作。
3.“白鹭奖”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拓创新,敢于攻坚克难,在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保护环境、抵制污染、倡导文明生活方式、从事环保研究和宣传等方面贡献突出。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受理和管理机构。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申报受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