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养犬管理办公室,抽调人员组建班子。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人员由公安部门2名民警、3名文职人员及城管、农林部门各抽调1人组成。
(二)确定重点管理区域。
《条例》规定“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本市其他区域和前款所列区域的农村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经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的规定进行管理”。根据
《条例》规定,各区要迅速划定重点管理区内的一般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的重点管理区,在区域划定上要具体化,明确界线,要以路名、巷名等名称划定范围,不得含糊,区域划定后由区政府批准并通告。
(三)重点管理区禁养标准、犬种的确定。市公安部门会同农林部门确定重点管理区禁养犬种,并向社会公布。
(四)财政部门研究落实养犬管理经费。
第二阶段为组织阶段(2月7日至2月20日)。其主要工作:
(一)做好宣传发动所需各种材料及办证、免疫点的选址等准备工作。
(二)市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养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的筹建、做好电子芯片生产企业的认定工作及市区捕犬专用器材的采购等工作,《养犬申请登记表》及法律文书的准备,养犬管理服务费的论证及上报审批工作。
(三)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留检所的筹建工作和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工作(2008年3月1日前完成)。
(四)组建养犬管理专业队伍,购置必要的养犬管理装备,确保养犬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各地养犬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先期学习
《条例》,通过学习,掌握、理解
《条例》的主要内容。
(六)完成本辖区的养犬数量及从事养殖、销售犬只情况等相关行业的基础调查工作。
(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抓紧组织落实捕犬队伍和车辆,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街面无主、遗弃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待
《条例》正式施行后即可组织实施,捕犬工具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统一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