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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违反携犬外出和遛犬规定以及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街面无主、遗弃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

  (六)司法部门负责依法养犬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

  (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工作。

  (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的宣传教育,调解因养犬引起的民事纠纷。

  (九)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养犬行为,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三、工作任务目标

  通过《条例》的宣传,使市民群众深度知晓《条例》的规定,尤其要使养犬市民人人皆知,并遵守养犬新规定。通过集中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摸清全市犬只数量,并逐犬登记建档。重点管理区登记、领证、建档率达98%以上;登记领证犬狂犬免疫率达100%;栓(圈)养率达98%以上;单位大型、烈性犬栓(圈)养率达100%;无证犬收缴率95%以上;野犬、无主流浪犬收容率达99%以上;狂犬扑杀率达100%。一般管理区登记、领证、建档率达90%以上;登记领证犬狂犬免疫率达100%,栓(圈)养率达90%以上;大型、烈性犬栓(圈)养率达98%以上;无证犬收缴率85%以上;野犬、无主流浪犬收容率达95%;狂犬扑杀率达100%。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禁止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宾馆、车站候车室、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基本杜绝城镇广场、公园、主次干道等公共场所遛犬现象,杜绝犬只扰民、伤人、致人狂犬病死亡事件的发生。

  四、贯彻实施方案

  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阶段(从现在起至2月6日)。其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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