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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8〕2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9月27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0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依法规范我市养犬管理,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6月10日,全面开展贯彻《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无锡市养犬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养犬管理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养犬管理工作小组和办公室,参照市工作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条例》规定,积极开展相应的养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日常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以及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二)农林(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免疫,诊疗许可、犬类狂犬病情预防监控;对经营、养殖、寄养场所免疫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养犬人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指导、监督犬只留检所和养犬人对犬尸无害化处理;对送检的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进行检疫,依法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合理设置犬只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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