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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第九条 改善和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设或经整合达到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担保机构,前三年每年按不高于注册资本0.5%的比例,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增补风险准备金,但注册资本未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应停止奖励。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有关待遇。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持续发展和抗风险能力,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占总担保额的80%以上、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优先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申报成功的即可享受下列优惠:根据当年平均担保余额(月加权平均)增长部分,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单个担保机构的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并已核销的代偿净损失,根据担保机构当年在责任准备金或风险准备金中核销的实际代偿损失,按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补贴,对单个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贴最多不超过30万元。对于同商业银行和创业投资公司合作,为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债权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经市金融办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可根据当年该类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余额增长部分和已核销担保代偿损失,比照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公布的信用担保机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配合省财政建立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配套机制,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该类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条 加快发展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新设立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无锡区域范围内对政府重点发展导向的产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基金总额的60%以上的,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基金总额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基金总额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基金总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各类资本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市场准入、投资参股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风险补偿等方面,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无锡市创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6〕17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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