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源的配置作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根据银行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重、对政府重大项目资金投放力度、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比重等方面的考核情况,在安排财政性存款和结算资源方面适当倾斜。
第五条 为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发展提供优惠和便利。对金融机构日常展业和处置不良资产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按有权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积极支持地方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对实施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对缺少规划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手续的历史遗留房产和土地的规范及完善所有权证手续中,各级财政、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报批、更名、过户等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或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第六条 简化财产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降低融资成本。将国土和房管部门两头办理的抵押手续合并办理,只需在先受理的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即可。允许抵押双方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协议定价,不强制要求评估,自愿选择合同公证。
第七条 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在融资总额中的比重。对拟上市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费用,按收费标准下限的25%收取。对成功实现境内外上市(包括购并上市)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各区政府还可对上述所辖企业按融资规模等情况作适当追加奖励。
第八条 支持我市保险业创新发展。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覆盖面,对我市开办的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由各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投保户保费补贴,省、市规定的主要参保品种的承保推进面积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奖励。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支持,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投保企业保费补贴。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补充医疗保险等领域的管理优势,工作成效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符合企业年金试点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