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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五化”工程考核验收办法

新农村建设“五化”工程考核验收办法
(青政发〔2008〕8号)


  为推进全市新农村建设“五化”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考核验收程序,切实提高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对象
  根据全市“五化”工程年度目标和实际情况,各区市要制定 “五化”工程年度计划,并报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各区市提报的计划和实际条件确定考核对象。
  二、考核验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照“五化”建设内容和标准,准确反映全市“五化”建设水平。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程序。
  (三)坚持标准与兼顾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相统一。
  三、考核指标结构和评分标准
  考核指标结构,共分六项内容、十七项指标,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见附表(附件二)。
  四、考核验收程序
  考核验收工作,分区市自查和市抽样考核两步实施。首先,由各区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镇村当年“五化”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织抽样考核(抽样考核面原则上不少于10%)。根据考核结果,依据本办法分别赋分。
  五、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对17项考核指标根据村庄完成情况分别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赋分。其中,“好”得90%-100%(含90%)的分,“较好”得80%-90%(含80%)的分,“一般”得60%-80%(含60%)的分,“差”得60%以下的分。各项指标得分总和为被抽考村庄的总分,总分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的村庄视为完成年度“五化”建设任务,80分以下的视为未完成。完成“五化”建设任务的村庄占抽考村庄的比例,即为该市年度“五化”建设任务完成率。
  六、考核验收时间要求
  考核验收每半年举行一次,各区市在每年2月底前提报年度“五化”工程建设计划表,分别于当年6月底、11月底前完成半年自查工作,市级抽样考核分别在当年7月底和12月上旬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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