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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严格核定规划修编基础数据。各地要查实分析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量等关键数据,既要把握总量,分析流量,更要细分结构,在此基础上分析数量、结构变化的原因,为科学预测、统筹安排规划期间的土地利用提供基础支撑。同时,要及时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数报国土资源厅核定。

  (四)分析和预测土地供需状况。各地、各部门的用地预测要科学合理,与当地和行业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指标预测要有充分依据。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及潜力,预测各业、各类用地规模和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变化趋势,明确规划期间需要解决的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

  (五)搞好规划协调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基础性规划,规划修编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认真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村镇布局规划以及交通、水利等各类专门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规划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

  (六)开展土地利用战略研究。在土地利用条件和供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地区实际,研究提出规划期间的土地利用战略,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方针和重点。

  (七)拟订土地利用规划方案。通过综合平衡和充分协调,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方案,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的规模、范围和重点项目,并就各项指标对下一级规划提出要求。

  (八)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研究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包括完善法律法规、调控机制和管理制度,运用科学手段保障规划实施。

  (九)做好规划的审批。除自治区和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外,其他4个地级市、2个县级市、11个县和红寺堡开发区及所辖乡(镇)或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以满足经济发展用地需求。

  (十)建立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区、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工作方法及程序

  规划修编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自上而下,上下协调”的方法,由各级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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