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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中,应以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服务经营者,依法行政。

  第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查制度,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维修工艺、配件采购及维修档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履行本规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及时监督整改。

  第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从业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从事汽车整车维修(一类、二类)、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三类)和从事摩托车一类维修业务的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的,必须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当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3名质量检验员;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当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2名质量检验员;三类从事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自动变动器维修的企业,应当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和1名质量检验员(可兼职),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质量检验员。

  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当配备至少各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及摩托车维修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名与其经营机修、电器、钣金、涂漆项目相适应的维修技术人员。

  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其经营业务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汽车维修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知汽车维修业务,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知所从事维修车辆的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所从事维修车辆的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和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培训;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技术负责人员和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及摩托车维修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摩托车维修企业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本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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