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罗保铭
二○○八年二月三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
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4件规章:
一、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旅游风景区自然资源的通告
三、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四、海南省艾滋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五、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六、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
七、海南经济特区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
八、海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九、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