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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申报人职业技术资格证书,主要成果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评审,对被确认的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发文公布并发给聘书。

第四章 职责

  第七条 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带头参加全市性的劳动竞赛、技能比武和技术创新活动,展示绝技、绝活和精湛技艺,推动先进技艺的交流和推广,参与解决企业技术、设备、工艺等方面的难题,在本行业和企业的技术进步中有新的作为和成果。

  第八条 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热心传、帮、带,带教徒弟不少于3名,并收到明显的成效。

  第九条 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认真总结本专业(工种)经验。每年至少撰写职业技能带头人工作小结或体会文章一篇。

第五章 待遇

  第十条 在被评聘为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期间,每月给予技术补贴150元,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发放。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职业技能带头人可以优先推荐评选湖州市劳动模范。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带头人可以在全市相关专业的技能竞赛中受聘担任评委工作。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要定期了解掌握职业技能带头人的有关情况,为他们举办讲座、推广先进操作法、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交流等方面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荣誉称号和技术补贴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称号,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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