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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7〕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企业职工技能素质工程,推进全市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全市企业职工队伍的整体技能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带头人是指在本市各类企业中,其所从事的专业(工种)职业技能水平居全市领先地位,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发挥主要骨干作用,并在培养新一代技术工人方面有显著成效的优秀技能人才。

第二章 评聘条件

  第三条 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高的实际操作技艺,技能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省级以上职业技能比武前5名获得者或市级技能比武第一名获得者;

  (三)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等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评聘办法

  第四条 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聘采取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所在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和个人申报的职工进行审核后,向当地劳动竞赛委员会推荐,经当地劳动竞赛委员会初审后报湖州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申报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申报表;

  (二)申报人主要业绩(1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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