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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创建诚信农资示范企业的通知

  5.为农服务。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承诺,主动培训基层农资经营人员,能积极开展农业技术终端服务,引导农民安全使用农资;能正确宣传农资产品和企业形象,诚实守信,信誉良好。

  五、创建程序

  (1)申请与审核。按自愿和属地管理原则,企业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条件直接向所在地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请表(见附件一);

  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③相应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⑤生产企业主要产品标识标签;

  ⑥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公开承诺书(见附件二)

  ⑦质量保证制度复印件等。

  由县、区农业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单位推荐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考评。

  ⑵评审与公示。由市农业局进行认真评审,征询市工商、质监、银行等相关部门意见,初步确定诚信农资示范企业名单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于7月底前完成。

  ⑶公布与承诺。公示结束后,8月底前市农业局正式确定并授予“湖州市诚信农资示范企业”称号,同时公布企业承诺。

  ⑷奖励与监督。诚信农资示范企业每年评选一次。对诚信农资示范企业给予授牌表彰,扩大宣传,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优先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对评上的诚信农资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要求所在地农业执法机构每年至少上门巡查1次以上(巡查表见附件三),市农业局也将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不定期抽查,凡发现有与承诺不一致的地方一次,作出口头警告;二次作出严重警告;三次或出现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兼并的、生产经营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等问题,将取消诚信农资示范企业资格,并予摘牌,3年内不得参与评选诚信农资示范企业。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湖州市诚信农资示范企业申请表(略)

  附件2:
  承诺书

  一、加强自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生产经营台帐。

  二、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不生产经营假、劣农资产品;不生产经营未经审定、审批、登记和淘汰、过期的农资产品;不乱推荐、发布农资产品虚假广告;不哄抬农资产品价格、不乱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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