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创建诚信农资示范企业的通知
(湖农发〔2007〕20号)
各县(区)农业(林)局: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农专发〔2007〕31号市农业、工商、供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湖农发〔2006〕 33号文件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诚信农资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诚信是市场秩序的支柱,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助推器。开展创建“诚信农资示范企业”活动,是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安全消费环境的具体措施,是建设文化湖州和诚信湖州的重要内容,是农业部门加强对生产与流通领域农资质量监督管理,引导农资企业强化自律,树立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培育农资产品生产与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的有效途径。通过抓典型树样板,不断提高生产与流通领域企业打假意识、商品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放心消费环境。
二、创建目标
按照“市县共建、企业争创、示范带动、奖优汰劣”的原则,至“十一五”期末,全市建成50家诚信农资示范企业,诚信农资示范企业实现生产经营诚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有保证,售后服务优良,示范作用明显。
三、创建对象
在湖州市境内注册并从事种子(含食用菌、蚕种、水产苗种、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具及配件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组织。
四、创建要求
1.主体资格。拥有相应的行政许可资格,并经工商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纳税、信贷、劳动用工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生产企业在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经营企业销售网络较为健全,能积极开展或参与农资连锁经营、集中配送。
2.产品质量。生产经营的产品在近两年未发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3.行为规范。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产品标识标签规范,包装符合相关要求。
4.制度建设。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的农资生产经营台帐,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机制。生产企业有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保管等制度,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健全;经营企业有农资产品经销货台帐和发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