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改进和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与管理,使大多数参合农民直接受益。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
(四)规范住院补偿
1.新乡市设定A、B两种方案,供各县(市)、区备选。方案A:(1)住院补偿起付线。乡级、县级、市级、省级分别为80、300、800、1500元。(2)住院补偿比例。乡级、县级、市级、省级分别为70%、60%、45%、35%。
方案B:(1)住院补偿起付线。乡级、县级、市级、省级分别为80、300、800、1500元。(2)住院补偿比例。乡级、县级、市级、省级分别为65%、55%、40%、30%。
参合农民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封顶线一个年度内累计不高于3万元。
儿科患者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儿科患者指满14岁以下儿童)
为鼓励和引导参合农民利用中医药服务,参合农民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中医医院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中医药服务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2.取消《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充规定》中第三条“对连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家庭成员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第一年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从第二年起在规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连续参加一年补助比例增加1%,封顶线提高100元,连续参加10年以上的按10年计算”的规定。取消《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农合〔2005〕4号)中“参合农民经审批、备案到新乡市辖区以外的各级医疗机构(含乡、县、市及市以上的医疗机构)住院时,报销的办法是先剔除不予报销部分,应报部分扣除10%,剩余的90%按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执行,即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30%”的规定。
3.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界定。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农合〔200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标准。
新乡市辖区内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互认。参合农民在新乡市辖区内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所在县(市)、区的补偿方式给予补助,不得限制参合农民外出就诊。参合农民(在外地务工的农民除外)在新乡市辖区以外省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时其医疗机构相应提高一个级别(即,在新乡市以外乡级医疗机构住院按县级报销;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按市级报销;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按省级报销)。
4.推行单病种限价管理。各县(市)、区要将参合农民在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的住院费用纳入新农合大病补偿范围。在审核补偿时不再要求出具“一日清单”等收费明细单据,只需根据病种价格,凭出院结算发票直接按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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