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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政文[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

  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农合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按照国家、省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补偿方案由新乡市统一制定,方案分A和B两种。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案作为本县(市)、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二)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2008年12元用于家庭账户,78元用于统筹资金;在选择方案时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既要将合作医疗基金最大程度地用到农民身上,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区域内相对统一。新乡市所辖县(市)、区补偿模式和住院补偿起付线、封顶线、顺产定补、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等应基本一致。
  (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二、具体内容
  (一)规范统筹补偿模式
  新乡市所辖县(市)、区新农合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补偿模式。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费用按比例补偿,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家庭账户基金对参合家庭成员的门诊费用直接补偿。
  (二)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原则上不允许利用合作医疗基金开展农民健康体检,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为参合农民进行健康体检。
  (三)加强门诊补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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