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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健康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健康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2008 ]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健康教育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新乡市健康教育工作意见

  认真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工作是提高全民卫生意识、保健意识、文明意识的有效途径,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载体。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推动全市健康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健康教育工作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组织机构和网络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健康教育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十七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进一步加强对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到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依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卫妇社发〔2005〕11号)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实施方案》(新文〔2007〕106号)的通知,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加健康教育工作经费,确保各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费、宣传设备、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落实到位,市、县(市)健康教育专项经费按人均0.5-1元列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市级健康教育所负责全市健康教育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调研指导、人员培训、专业考核和信息交流等;区级健康教育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健康教育工作;基层单位要配有专兼职人员,能够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全面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居民的卫生防病意识。
  二、强化措施,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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