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申报和兑付
(一)商务部门对购买人申报的有关材料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进行张榜公示,及时编制《××县(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包括电子文档),分别于 2008年 2月 20日、 4月 20日和 6月 20日前报送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对商务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二)县(区)财政部门在同级农村信用社开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并根据审核后的《××县(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会同同级农村信用社通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买人粮食直补存款折上;没有粮食直补存款折的农户,需到当地农信社营业网点开设账户。
四、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补贴资金来源。家电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 80%;县(区)财政负担 20%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补贴资金管理。家电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审核商务部门报送的《××县(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后 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通过该账户将资金兑付到购买人存款折账户。市财政部门在 2008年 6月底前核实汇总全市试点期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清算;以后年度按照省有关规定核实汇总全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清算。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领导
财政对农户购买家电给予补贴,是改善民生、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宣传,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家电下乡,方便农户选购和申报补贴。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