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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鹤壁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鹤壁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财政补贴兑付方案的通知


  三、补贴申报和兑付

  (一)商务部门对购买人申报的有关材料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进行张榜公示,及时编制《××县(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包括电子文档),分别于 2008年 2月 20日、 4月 20日和 6月 20日前报送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对商务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二)县(区)财政部门在同级农村信用社开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并根据审核后的《××县(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会同同级农村信用社通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买人粮食直补存款折上;没有粮食直补存款折的农户,需到当地农信社营业网点开设账户。

  四、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补贴资金来源。家电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 80%;县(区)财政负担 20%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补贴资金管理。家电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审核商务部门报送的《××县(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后 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通过该账户将资金兑付到购买人存款折账户。市财政部门在 2008年 6月底前核实汇总全市试点期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清算;以后年度按照省有关规定核实汇总全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清算。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领导

  财政对农户购买家电给予补贴,是改善民生、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宣传,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家电下乡,方便农户选购和申报补贴。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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